咨询热线:137-8720-9902

您所在的位置: 长沙资深律师网 >法律常识

律师介绍

赵婧律师 湖南潇湘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业务三部部长。执业至今,办理诉讼案件上百起,积累了较为丰富的诉讼经验,同时亦为多家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曾担任长沙市政法频道点评律师,并多次为《长沙晚报》、《当代商报》提供律师点评...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赵婧律师

手机号码:13787209902

邮箱地址:337241419@qq.com

执业证号:14301201011746752

执业律所:湖南潇湘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长沙市雨花区红星现代商务中心C5051湖南潇湘律师事务所

法律常识

刑事犯罪案件的追诉期限规定

【期限】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期限的理解要注意以下几点:

1、“不满”不含本数。

2、法定最高刑的理解:指犯罪所应适用的相应幅度的最高刑,而不是法条的最高刑。

3、只有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才存在追诉期满后,重新追诉的问题。

4、经过20年需追诉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起算】

从犯罪之日起计算,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开始计算。

【中断】

追诉期间又犯新罪的,前罪的追诉时效从犯后罪之日起重新计算。这只是指前罪而言的,新罪时效的计算不受影响。

【延长】

1、概念

指在追诉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导致追诉时效停止计算,也即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2、适用情形

(1)已立案而犯罪人逃避侦查审判的,永远能追诉。立案和逃避两者缺一不可。

(2)被害人控告,应立案而未立案的。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Copyright © 2016 www.hdls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长沙市雨花区红星现代商务中心C5051湖南潇湘律师事务所

手机号码:13787209902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